擬任公務人員應填送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一案
擬任公務人員應填送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一案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二、依上開銓敘部函略以,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,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。爰各機關除擬任公務人員前,應通知其填送現行「擬任人員具結書」外,並應依所附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,於公務人員初任或調任他機關時,確實加強宣導並請填送上開具結書。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,則請各機關依規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。
二、依上開銓敘部函略以,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,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。爰各機關除擬任公務人員前,應通知其填送現行「擬任人員具結書」外,並應依所附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,於公務人員初任或調任他機關時,確實加強宣導並請填送上開具結書。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,則請各機關依規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。
瀏覽數:
